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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法律合规报告(三):游戏篇

网络整理 2024-03-28 11:29

(原标题:元宇宙法律合规报告(三):游戏篇)

相较于概念的炒作,现阶段切实落地且符合元宇宙各项特征的具体应用仍以Roblox等国外游戏为主。在国内市场的元宇宙游戏尚处于起步阶段,几家知名大厂的作品并未引起民众的充分关注与认可,可以预见,国内元宇宙游戏的市场将是诸多厂商未来角逐的关键。

为避免风险,飒姐团队结合现有法律法规与元宇宙游戏的特性梳理合规要点,以供各位读者参考。

国内元宇宙游戏的限制

一些朋友可能会认为,监管部门尚未对元宇宙及其场景予以明确定性,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作大胆尝试。

但正如“马法非法”的观点,以往存在并生效的监管规定、各部门法已足以限制元宇宙游戏的边界。因打击虚拟货币炒作、挖矿等政策法规的存在,国内照搬国外元宇宙游戏模式的可能性很小。飒姐团队认为,国内元宇宙游戏主要受到如下两方面限制:

1、元宇宙游戏的“钱”不能兑换法币

经济系统与现实对接是元宇宙的特点之一,国外元宇宙游戏中的钱通常属于上链、在交易所流通的虚拟货币。但众所周知,一来ICO发币在国内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且具有非法集资等严重刑法风险,二来虚拟货币交易所并不为国内法所容许,且可能符合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非法经营情形。

因此,国内元宇宙游戏的钱以可流通的数字代币形式存续存在法律阻碍,“可进不可出”的游戏币更符合我国监管部门的要求。

2、元宇宙内物品不能任意提取至公链钱包或兑换法币

国外元宇宙游戏的大多物品均为上链的NFT,可提至公链钱包,兑换法币,甚至运用于金融场景。因NFT的发行份数不存在限制,如照搬该等模式,该等虚拟物品存在炒作的风险,亦有被认定为“虚拟货币”予以监管的可能。为此,飒姐团队建议控制元宇宙游戏内物品的流通性。如为游戏性考虑,至多赋予该等物品一些现实权益。

元宇宙游戏需要的行政许可

在能够容忍前述限制的情况下,将元宇宙世界做成国内合法出版发售的网络游戏,还需要获取如下行政许可:

1、经营主体的行政许可

其一,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无法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外资企业只能通过合作的方式共同发行游戏,但这样的合作须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其二,考虑到元宇宙世界的经济特征,运营元宇宙世界的网络游戏应当属于“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结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运营网络游戏的主体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其三,鉴于元宇宙世界会为用户提供充值等经营性服务,因此,经营者需要向有权的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并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也就是俗称的ICP许可证。

2、每款游戏本身的行政许可

在经营主体取得前述资质后,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具体网络游戏的出版发行还需要新闻出版总署的前置审批,一是获得同意批复的红头文件,二是取得网络游戏出版物号,并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要求适时完成备案工作。

写在最后

据飒姐团队了解,国外部分元宇宙游戏已采用Gamefi的做法,玩家可用自动脚本在游戏内打工赚钱,游戏本身乐趣已不是吸引用户的主要原因。研究公法的法律人存在穿透看待事物的特点,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对待元宇宙游戏的态度亦是如此。

如果玩家接触元宇宙游戏的目的不是为了游戏本身,而是为了获取金钱收益,那么,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亦将从最为严苛的金融监管红线对这一新事物作出限制。元宇宙游戏在国内将走向何方取决于各方做法

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肖飒 发表,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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